书香润园,芳华正好;
学子如葵,向阳而生。
校园本是涵养心性、启智润心的净土,青春当是澄澈明亮、温润向善的时光。成长之路,需以规矩定方圆,以法治明边界,以温情护初心,方能让每一颗童心安然绽放,让每一段青春不负韶华。
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法为界、以爱护航,为校园安宁划出刚性底线,为学子成长撑起法治晴空,用权威法条守护纯粹,用温暖力量托举希望,让校园远离阴霾,让青春始终向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欺凌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古人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不以绳墨,不能正曲直。
欺凌绝非嬉闹,违法必受惩处;治安有处罚、矫治有路径、严重可入刑,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青春如朝日初升,如百卉萌动,本应彼此照亮、携手同行。言语中伤、恶意孤立、肢体冲突、网络谩骂,从来不是强大的证明,而是对他人的伤害、对法治的漠视、对文明的背离。真正的强大,是心怀善意、坚守底线、尊重他人。
以善为灯,照亮前行之路;
以法为盾,守护自身安宁;
以礼为帆,涵养君子之风。
不做施暴者,不做旁观者,不做传声者;遇欺凌敢发声,遇困扰愿求助,让友善扎根心底,让法治伴随成长。
天下之本在家,教化之始在亲。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监护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引导是润物无声的滋养。
多一份倾听,走近孩子内心,化解心结阴霾;
多一份引导,教会孩子明辨是非、敬畏法律;
多一份坚守,不纵容、不袒护、不溺爱,以严管彰显厚爱,以言传树立榜样。
莫让一时疏忽,留憾青春;勿因短暂纵容,贻误一生。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更护苗育苗、净化校风。教育如春风化雨,惩戒似标尺明规,唯有严管与厚爱结合、教化与约束并重,方能守护校园净土。
以法治教育为基,播撒规则种子;
以德润心为要,涵养友善风尚;
以担当尽责为本,对欺凌早发现、早制止、严教育、快处置。
用真心呵护童心,用坚守守护校园,让每一方净土皆清朗,让每一位学子皆向上。
法治为纲,守护校园安全
安全为基,护航学子成长
让我们同心同向、携手并肩
以法为界、以爱护航
坚决对学生欺凌说“不”
共同守护平安、和谐、
文明、温暖的校园环境
让每一位学子都
向阳而行、平安成长!
信息来源:成都温江教育,转载仅作分享。
编辑丨曹旭
初审(一校)| 曹旭
复审(二校)| 黄焱
终审(三校)| 李星
